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0.4 消防及安全
10.4.1 液化天然气设施应配置防火设施。其防护程度应根据防火工程原理、现场条件、设施内的危险性,结合站界内外相邻设施综合考虑确定。
10.4.2 液化天然气储罐,应设双套带高液位报警和记录的液位计、显示和记录罐内不同液相高度的温度计、带高低压力报警和记录的压力计、安全阀和真空泄放设施、储罐必须配备一套与高液位报警联锁的进罐流体切断装置。液位计应能在储罐运行情况下进行维修或更换,选型时必须考虑密度变化因素,必要时增加密度计,监视罐内液化分层,避免罐内“翻混”现象发生。
10.4.3 火灾和气体泄漏检测装置,应按以下原则配置:
1 装置区、罐区以及其他存在潜在危险需要经常观测处,应设火焰探测报警装置。相应配置适量的现场手动报警按钮。
2 装置区、罐区以及其他存在潜在危险需要经常观测处,应设连续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的探测报警装置。
3 装置区、罐区、集液池以及其他存在潜在危险需要经常观测外,应设连续检测液化天然气泄漏的低温检测报警装置。
4 探测器和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内。
10.4.4 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0m³的站场应配有遥控摄像、录像系统,并将关键部位的图像传送给控制室的监控器上。
10.4.5 液化天然气站场的消防水系统,应按如下原则配置:
1 储存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65m³的液化天然气罐组应设固定供水系统。
2 采用混凝土外罐的双层壳罐,当管道进出口在罐顶时,应在罐顶泵平台处设置固定水喷雾系统,供水强度不小于20.4L/min·㎡。
3 固定消防水系统的消防水量应以最大可能出现单一事故设计水量,并考虑200m³/h余量后确定。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水总用水量的要求。
4 罐区以外的其他设施的消防水和消火栓设置见本规范消防部分。
10.4.6 液化天然气站场应配有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³的站场,集液池应配固定式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应与低温探测报警装置联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的有关规定。
10.4.7 扑救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灭火。需要重点保护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通向大气的安全阀出口管应设置固定干粉灭火系统。
10.4.8 液化天然气设施应配有紧急停机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切断液化天然气,可燃液体、可燃冷却剂或可燃气体源,能停止导致事故扩大的运行设备。该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当设自动操作系统时应同时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10.4.9 站内必须有书面的应急程序,明确在不同事故情况下操作人员应采取的措施和如何应对,而且必须备有一定数量的防护服和至少2个手持可燃气体探测器。